纳税人缴纳税款所属期为2024年的房产税(从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期限为202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纳税人缴纳房产税(从租计征)的纳税期限为月度终了后15日内。
个人自用的房产(不包括生产、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于两层以上的建筑,纳税人计算土地使用税所依据的实际占地面积按照以下顺序确定:
(一) 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地产证上记载的用地面积或相关的房地产权属资料、合同记载的用地面积;
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府〔1987〕164号)第五条的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账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第二条的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四、本公告所称住房租赁企业,是指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
因此,我市企业出租自有房屋若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的各项规定,可减按4%的税率从租计征房产税,否则应按照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纳税人因房产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纳税义务的,可向税务机关办理房产税纳税义务终止;也可在电子税务局进行纳税义务终止,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纳税人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财产和行为税申报】-【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及合并申报】,选择【财产和行为税税源采集】,点击对应房产税税源采集,点击【义务终止】,填写房屋转出时间,进行纳税义务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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