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28日,清远某燃气公司接到清远市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电话,称该小区正门口红线范围内进行施工时,
清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立即前往现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拍摄现场照片,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等相关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7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4日,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巡查至佛冈县某住宅小区时,发现该小区的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砍伐了小区内存在安全隐患的绿化树木“凤凰木”共10棵。经核实,该物业公司砍伐绿化树木前未取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佛冈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据《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砍伐、迁移树木的,按照树木赔偿费的五倍处以罚款”的规定,对该物业公司作出处罚款9585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恢复原状。
针对业主们关心的问题,天眼问政律师团成员、上海中联(贵阳)律师事务所陈春艳律师,从法律角度分析相关情况,给出了专业建议。
律师:根据《民法典》第274条规定,一般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1、根据《民法典》第278条、第284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比如小区公共区域的绿植日常管理、防冻防害、日常保养等,属于业主享有。但实际操作中,一般由业委会或业主委托物业公司具体管理。
2、物业公司对绿植的具体管理义务,一般以业主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为准。
3、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17条规定: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也就是说,如果主管部门对绿化有特别规定的,则按规定确定绿植管理主体。
律师:根据《城市绿化条例》第20条、第22条、第23条、第26条规定——
1、小区绿植能否砍伐:一般情况下,包括业主及物业单位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特殊情况下,因危及安全或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理单位可以先行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2、小区绿植砍伐的流程: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3、小区绿植被擅自砍伐的后果: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砍伐的是古树名木等。
1、业主可以自行或通过业委会向物业公司反馈树木被砍伐的相关情况,物业公司有义务予以说明,说明事项如下(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取证):
(1)物业服务合同是否包含了绿植维护保养管理。如是,则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义务,可能涉嫌违约乃至违法;
(2)事发区域是否属于必须监控覆盖的范围。如是,物业公司未确保监控覆盖,也可能涉及违约;
2、业主可以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反馈林木被砍伐的线索,由城管执法大队介入处理:
(1)业主可将林木被砍伐的图片、视频等资料作为证据,向辖区城管执法部门进行投诉、举报;
(3)城管核实被砍伐的林木是否属于法定可由物业公司先行处置的范畴。如不属于,则有证据证实系物业公司砍伐的情况下,物业公司可能面临被罚款等行政处罚。
3、业主认为物业公司不作为或乱作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可以依据违约条款选择要求物业公司予以整改或解除合同更换物业公司的方式维权。
4、如现行的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不完善导致此次维权被动的,建议寻求专业律师,予以完善,避免后续出现业主和物业公司的权利义务不清晰,维权被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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