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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税一稽罚﹝2024﹞*号行政处罚相对人 延安**健康医药有限公司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延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处罚金额(元) 829,271.57没收金额(元) -处罚日期 2024-06-06发布日期 2024-06-06违法事实 (一)增值税及附加情况 1.2022年情况:2022年4月28号凭证销售费用\促销费\促销物资352.05元,应视同销售,补交增值税4

  21年8月11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2020年税金及附加701.56万元较上年同期1,131.79万元减少38.01%,主要原因是2020年部分房产出租,计税方式由从价计征改为从租计征。《恒神股份:2020年年度报告(更正后)恒神股份(832397.NQ)》【2021-08-11】详细披露如下:2.营业情况分析(1)利润构成3、税金及附加:报告期内公司税金及附加701.56万元较上年同期1,131.

  20年8月21日发布公告,披露2020年房产税由从价计征改为从租计征,导致房产税减少。《摩诘创新: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08-21】详细披露如下:税金及附加:本期税金及附加为35.56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15.42万元,降幅49.87%。主要原因为房产税减少,本年分两次缴纳且由从价计征改为从租计征。

  *税二稽罚﹝2024﹞**号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 湖南**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处罚单位 邵阳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420,278.27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8 发布日期 -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驻税稽处〔2023〕13号)及协查资料,该单位接受平舆县**皮业有限公司开具的4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涉及进项

  *税一稽罚﹝2024﹞**号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 芜湖***整形外科医院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775,681.33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8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该纳税人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逃避缴纳税款、该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扣缴义务人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应扣

  *税一稽罚﹝2024﹞**号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 湖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51,716.6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8 发布日期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湖北**物流有限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涉及金额52,946.32元,税额4,765.18元,价税合计57,711

  *税一稽罚﹝2024﹞**号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 襄阳市**半导体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襄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1,966.1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8 发布日期 -违法事实 你单位取得湖北**物流有限公司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涉及金额6,954.13元,税额625.87元,价税合计7,580

  *税一稽罚﹝2024﹞**号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 宣城***商贸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违法事实 经查,该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取得芜湖县**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发票(码:3400182130、发票号码1471,金额合计283018

  *税一稽罚﹝2024﹞**号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 宿州市****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11,272.94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2024-08-28 违法事实 经查明该单位通过微信、支付宝等途径收取销售款项未确认收入、未申报纳税,2021年实际取得收入8923348.00元,其中免税收入为757

  *税一稽罚﹝2024﹞**号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 宿州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金额(元) 45,652.3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2024-08-28违法事实 经查明该单位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六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逃避缴纳2022年12月至2023年1月增值税69044

  *税稽稽罚〔2024〕**号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 和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尔自治区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100,000.00 没收金额(元) -处罚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违法事实 (一)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问题 你公司2021年1月取得江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码:0360020

  *税稽稽罚(2024)**号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 新疆**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尔自治区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501,224.31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7 发布日期 - 违法事实 1.你公司2019年9月从乌鲁木齐市***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加油站取得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为6500192130 ,发票号码:03144328

  *税一稽罚﹝2024﹞*号基本信息行政处罚相对人 宣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处罚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宣城市税务局 处罚金额(元) 50,000.00 没收金额(元) - 处罚日期 2024-08-26 发布日期 -违法事实 经查,该单位通过支付手续费让“1231”虚开团伙成员企业南陵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码3400174130,发票号码

  永康公安连破虚开专票案挽回69万余元逃税款来源:金华日报本报消息(记者 季俊磊 通讯员 应娉)日前,永康市公安局连破两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涉案发票总金额610万元,成功抓获两名犯罪嫌疑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69万余元。6月下旬,为深入推进“共富警务”建设,永康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民警开展常态化企业走访工作。在走访过程中,民警发现卢某任法人的某公司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嫌疑。根据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十一)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问: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个人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十)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问: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取得由境外单位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境内雇主应履行什么义务?答: 无住所个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有的是由其境内雇主的境外关联方支付的。在此情况下,尽管境内雇主不是工资薪金的直接支付方,为便于纳税遵从,根据《公告》的有关规定,无住所个人可以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自行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九)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问:年度首次申报时,无住所个人如何判定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答:年度首次申报时,无住所个人在境内的实际居住天数不满183天,暂时无法确定其为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为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遵从成本,《公告》赋予无住所个人预先选择税收居民身份的权利。具体是,无住所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首次申报时,应当根据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八)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问:无住所个人如何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 答:《公告》规定,无住所个人按照税收协定(包括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税收安排)居民条款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以下简称对方税收居民)的,即使其按照税法规定为中国税收居民,也可以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选择享受税收协定条款的优惠待遇。主要优惠待遇包括: 一是境外受雇所得协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七)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问:非居民个人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数月奖金或股权激励,如果也按月征税,可能存在税负畸高的问题,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应允许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在一定期间内分摊计算纳税。考虑到非居民个人在一个年度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六)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问: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如何计算缴税? 答:《公告》规定,无住所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年度终了后,应将年度工资薪金收入额、劳务报酬收入额、稿酬收入额、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额汇总,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无住所居民个人在计算综合所得收入额时,可以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五)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问:无住所个人为高管人员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公告》规定,高管人员取得境内支付或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其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均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高管人员为居民个人的,其工资薪金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的计算方法与其他无住所居民个人一致;高管人员为非居民个人的,取得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四)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问:无住所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计算在境内应计税的收入额? 答:根据所得来源地规则,无住所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分为境内和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在此基础上,根据支付地不同,境内工资薪金所得可进一步分为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以下称境内支付)和境外雇主支付(以下称境外支付)所得;境外工资薪金所得也可分为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三)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问:无住所个人取得数月奖金、股权激励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数月奖金是指无住所个人一次取得归属于数月的奖金(包括全年奖金)、年终加薪、分红等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每月固定发放的奖金及一次性发放的数月工资。 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股票增值权、股权奖励以及其他因认购股票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二)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问:高管人员取得报酬,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境内所得,但对担任董事、监事、高层管理职务的无住所个人(以下称高管人员),其境内所得判定的规则与一般无住所雇员不同。高管人员参与公司决策和监督管理,工作地点流动性较大,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解答(一)2019年4月12日 来源:税政司问:无住所个人(不含高管人员)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如何划分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 答: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 无住所个人流动性强,可能在境内、境外同时担任职务,分别取得收入,为明确境内、境外工资薪金所得划分问题,《财政部

  龙小雪手把手汇算清缴之百问百答篇(七)——境外所得抵免黑河税务 2020年05月06日 15:34 黑龙江境外所得抵免1.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具体指什么?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指居民个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该所得来源国家(地区)的法律应当缴纳并且实际已经缴纳的所得税税额。2.如何判断一笔收入是不是属于境外所得?个人如果取得以下类别收入,就属于境外所得:一是因任职、受雇、履行

  递延纳税热点问答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问:暂不征税政策适用于哪些纳税人?答:暂不征税政策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境外投资者”)。问:暂不征税的政策适用于什么范围?答:境外投资者自2017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17年12月31日(含当日)间,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

  境内派出机构外派人员信息报告发布时间:2020-05-1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问:我公司在境外成立一家子公司,并派遣部分员工前去工作,他们的工资薪金也由该子公司负担,我公司需要向税务部门报送什么资料吗?答:你公司负有外派人员情况报告义务,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外派人员的相关情况。【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

  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享受15%优惠税率发布时间:2019-05-0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为支持科技创新,鼓励国内高新技术企业走出去,公平税负,增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自201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问:我公司2016年经认定已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并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优惠。2016年,在境外某国的分公司实现税前所得为10

  税收协定福利请查收(个人篇)Tips on Tax Treaty Benefits (Individuals)发布时间:2020-04-23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税收协定不仅可以帮助个人有效消除跨境双重征税,还有可能提供比国内法更优惠的税收待遇。今天,小编就跟大家分享一些个人可享受的税收协定优惠,请各位纳税人查收!Not only can tax treaties effectively

  同期资料管理热点问答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1.同期资料包括哪些类型?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以下简称“42号公告”),同期资料包括三种文档,分别是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每种文档分别设定准备条件,企业结合自身情况,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文档的准备条件就要准备相应的同期资料文

  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常见问题解答发布时间:2024-05-28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1.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2.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无法取得发票,取得的收据能否作

  国际税收业务问答发布时间:2019-05-29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一、“走出去”企业税收(一)境外所得抵免政策1、我公司取得的境外所得能否享受抵免,是不是要看取得所得的所在国是不是跟中国签订了税收协定呢?答:不是的。企业可以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并不限于在已与我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得税。因此,境外投资企业在还没有与我国政府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地区)已缴纳的所

  实务 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案例解析原创 中国税务 中国税务杂志社2020年05月11日 13:01 北京为顺应个人所得税改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 年第3 号)(以下简称“3 号公告”)。为便于读者理解,本文以案例形式,对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的部分重点内容进行解析。一、境外所得应纳税额、抵免限额

  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洁、宋庆果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2024-08-30】关于对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注册会计师韩洁、宋庆果给予公开谴责的决定当事人: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22层A24;韩洁,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24年8月31日发布公告,披露广汇物流通过伪造交付资料等方式提前确认房地产业务收入,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导致2022年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累计虚增收入31.59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78亿元。证监会拟对公司处罚500万,9名高管同样受罚。《广汇物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广汇物流(600603.SH)》【2024-08-3

  4年8月22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被稽查追缴2016年、2017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计少缴税款236.85万元(少缴增值税932247.54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5257.33元,企业所得税1370952.31元),并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偷税认定),对公司的偷税行为处以0.5倍罚款,即罚款118.42万元。《欣思源: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2024-08-22】详细披露如下:

  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规定一览表北京朝阳税务2024年04月27日 10:28 北京随着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共建“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推进,我国企业跨境经营活动逐步增多,参与国际竞争合作逐渐深入。为更好地服务全面对外开放新格局,北京市朝阳区税务局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对“走出去”企业相关的税收资讯进行归纳整理,帮助企业了解国际税收最新动态,有效规避、防范和应对境外税收风险,为

  4年8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公司聘请中兴华为2022年度年报审计机构,并签订总价150万元的《审计业务约定书》。公司遂于2023年1月10日支付首笔费用45万元,审计完成后,剩余105万元审计费用未支付,中兴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拖欠的审计服务费(本息合计)108.09万元。公司遂提起反诉,认定中兴华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出具了与事实不符的审计意见类型,导致公司退市,

  【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其他金融机构”一问一答时间:2024-07-191.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如何申请备案?所需材料是什么?您可在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部门服务”专题中“市金融监管局”项下的“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审批”,选择对应项目“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审批”进行提交。所需材料为变更申请书、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监事会决

  关于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发布时间:2024-07-10 15:38:29留言详情标题:关于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是否需进场交易问题的咨询内容:请问国有全资公司转让有限合伙企业份额的,是否需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令)履行国有资产转让的审批及相关评估、核准、备案、进场交易手续?还是仅需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

  关于国有控股企业认定问题的咨询发布时间:2024-07-19 09:23:45留言详情标题:关于国有控股企业认定问题的咨询内容: 在《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32号令的第四条规定中,有关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表述,其中(一)和(二)的表述中,均有“合计”字样,说明股权需合并计算;而(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则无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参股权转让专项审计问题的咨询发布时间:2024-08-02 08:51:13留言详情标题: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参股权转让专项审计问题的咨询内容: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十一条“涉及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转让方应当取得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期年度审计报告”,请问此处的“参股权转让不宜单独进行专项审计的”是基于何种原因考虑?“不宜转让”主要包括哪些情形?回复详

  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问题的咨询发布时间:2024-08-28 10:12:41留言详情标题:关于《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问题的咨询内容: 75号文,第三条提到的“不得对进入重组或破产清算程序、资不抵债、连续三年及以上亏损且经营净现金流为负等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子企业或参股企业提供担保”。请问: 1、上述财务数据指的是子企业或参股企业的单体数据还是合并数据

  国资委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问题的集中答复石家庄国资 2024年04月23日 19:13 河北问题一:央企与地方国企之间转让股权是否进场,减资是否进场?问题二:企业产权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是否可以豁免进场?问题三:转让境外子公司股权是否必须进场?问题四:转让未实缴部分产权是否审计评估、进场?未实缴部分如何依据评估值确定底价?问题五: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是否影响在产交

  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管理中股权转让、32号令适用等问题的集中回复整理巴州国资国企 2023年12月19日 21:15 新疆问题索引问题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是否适用于国有参股公司?问题二:转让未实缴部分产权是否审计评估、进场?未实缴部分如何依据评估值确定底价?问题三:国有控股企业定向增资与挂牌交易是否冲突问题四:32号令第四十六条“企业债权转为股权”如何理解问题五:关于国资企业股权转让相

  19年10月30日发布公告,披露实控人赵燕女士于2017年初取得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身份证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鉴于,内资证券公司的实控人变更为境外投资者时,公司性质须相应变更。遂于2018年11月9日出具了声明书,声明自愿放弃香港特区永久居留权以及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该声明已在整改方案中向深圳监管局明确汇报。大力税手注: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赵燕女士,其通过华熙昕宇持有公司发行前股本总额的65.

  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采取协议方式转让问题的咨询发布时间:2024-08-08 14:29:47留言详情标题:关于国有企业产权交易采取协议方式转让问题的咨询内容: 根据《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规〔2022〕39号)规定:涉及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主导推动的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专业化重组等重大事项,企业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企业之间转让,且对受让

  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发布时间:2022-06-14 09:58:38留言详情标题:关于国有企业股权转让中资产评估结果有效期的问题内容: 各位领导好! 就如何理解《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12号令)中的“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我向国资委领导请教如下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32号令)第12条,对按照有关法律法

  【企业常见热点问题系列】“单用途预付卡” 一问一答时间:2024-01-041、企业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卡合同时,必须使用有关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吗?答:企业与消费者签订预付卡合同时,可以使用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也可以参照示范文本与消费者协商拟定合同内容。拟定的合同内容应符合《北京市单用途预付卡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载明第十三条规定的十二项内容,且格式条款不得包含概不退

  大力税手法税办公室知识研究小组,针对《涉税疑难/争议问题》圆满举办第八期线下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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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3月9日-10日,大力税手“与案同行”之资本税收涉税疑难与重组会计处理、基金会计处理线下研讨会举行,顶尖高手,齐聚北京,一场酣畅淋漓的知识大会,让小编顿觉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之感。

  新形势下涉税争议待解路径的创新与转机,吸引了众多业内人士,不远万里来到北京,培训现场与专家切磋、与同行探讨,既提升了专业性,又圆满的对现实困惑予以解答,是一次全面的升华。

  大力税手法税团队北京专家小组为某省税务系统个税、企税系统进行专题疑难问题培训,就当下涉税争议盲区、争议点、避税或偷税的认定等进行案例研讨,并就相关涉税检查案例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2024年1月12日-13日,大力税手“与案同行”之合伙企业涉税疑难问题年度盛宴,聚集实践问题,寻本溯源,不再被纷扰的网络观点所迷惑与影响,心中自有“定心丸”,有不少人指责、埋怨政策落后、模糊、不合理等等之处,面对现状,涉税之人不如恰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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