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很多人对于“个体工商户”的定义有不同理解,有的认为必须是的,有的认为个人就是,所有难以确定。
对于经营绿化、苗木的个人,有可能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增值税,也有可能是按期纳税的个体工商户月(季度)销售额为超过免税销售额标准而享受的免征增值税。
在部分地区,由于部分纳税人滥用“免税”发票政策,所以当地主管税务局对于开具自产苗木等免税发票的,会上门查看苗圃面积,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每户全年开具免税发票最高金额。对于外购“种苗”开具免税发票的,需要进行溯源。
同时,实务中除单独销售“苗木”外,更多的是“绿化+苗木”。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绿化”属于建筑工程服务。建筑工程服务,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而不能开具免税发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第一条第(一)项: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综上所述,只有满足自产(种植业)苗木并销售的情况下,才能开具增值税免税发票,同时免个人所得税。
外购符合“种苗”的苗木,虽然可以开具免税发票,但是不能免个人所得税,因为外购后销售属于商贸业,而不属于种植业。
另外,如果在销售苗木的时候,同时提供“绿化”工程的,如果合同是分开约定的,满足条件的苗木销售可以开具免税发票,但是工程部分不得免税;如果不分别约定的,从高计税。建筑工程业务收入部分,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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