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1988年8月6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即废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1、应税合同或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所列的金额,不包含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其中的建设工程勘察涉及合同)、运输合同印花税税率从原来的0.05%降为0.03%;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等部分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税率从原来的0.05%降为0.03%;
2、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3、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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