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体育直播如何界定印花税合同税目的探讨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7-30 03:14:0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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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印花税法》实施以来,在实务中,办税人员咨询较多的就是关于印花税税目的问题,很多办税人员拿到合同时不能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印花税的应税行为,如何对应印花税税目,从而合规地申报印花税,本文从实务的角度做相应的探讨。

  (一)《印花税法》应税凭证“合同”与《民法典》典型合同并未做出明确的对应关系条文。

  《印花税法》中的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税法对原条例的合同类税目名称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与《民法典》合同编的典型合同的称谓保持一致。但在法律文件中并没有明确应税凭证是根据《民法典》的合同要求订立。

  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四条规定,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在原来的印花税暂行条例中是有合同订立的依据的。

  因法律中没有明确两者的关系,或者说没有明确判断合同类型的依据,造成在判断合同类型时,没有可依赖的法律条文。

  (二)虽然《印花税法》和《民法典》中对典型合同做了相应的定义,但企业合同签订过程中,出于各种原因,最终签订的合同就会千奇百怪,各有不同,主要会出现以下三种情况:

  1.合同名称与《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合同不符,比如《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项目申请报告》、《合作合同》等;

  2.合同名称与《民法典》中规定的典型合同相符,但内容与合同名称不符,比如签订的是合同名是技术服务合同,实际是劳务派遣合同;签订的合同名是技术服务合同,实际是建设工程合同;

  3.从服务的内容去判断合同的类型时,合同的约定事项、权利义务、赔偿责任、违约责任等并不总是能清晰的反映合同类型。

  1.同一份合同到底是哪种类型的“合同”,在不同的法院判决中经常出现相反的意见。

  如雇人装修、安装等出现承揽合同、劳务合同(雇佣合同)的不同判决;如定制设备出现承揽合同(定做)、买卖合同、技术开发合同的不同判决;如脱硫、节能项目等合同出现承揽合同、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不同的判决;开发网站、小程序等出现服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承揽合同等不同的判决。

  2.《民法典》的典型合同之间不是界限分明,比如承揽合同、服务合同、委托合同、技术服务合同等,根据《承揽合同》的定义,很多服务合同都可以归为承揽合同。

  3.《民法典》在判断合同类型的时候,除了不同类型合同的争议外,还存在典型合同的调整范围的问题。

  即使在《印花税法》没有明确与《民法典》的对应关系,但想要判断合同的类型,只能根据《民法典》,合同的类型确定后,要不要缴纳印花税,再根据《印花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判断合同的类型,就是判断合同的法律关系。除了合同名称,还要根据合同的主要条款来判断其中的法律关系,即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6号)虽然已经全文废止,但笔者认为可以参考此文作为对印花税应税合同类型的判断方法:

  1.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类型;

  2.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

  3.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类型。

  判断合同法律关系仍需要纳税人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法院的判例可以多看多参考,才能相对准确的判断,但因为合同类型本身难以判断和存在争议,完全准确和完全一致是做不到的。

  要想准确区分印花税对应的税目,那么就必须对印花税的税目非常了解,本文不再一一说明,仅对几种容易出现错误的税目做分析:

  1.借款合同:指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与借款人(不包括同业拆借)的借款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非金融机构借款不需要缴纳印花税,或者说企业与企业间的借款不需要缴纳印花税;采用委托贷款方式书立的借款合同纳税人,为受托人和借款人,不包括委托人。

  2.买卖合同:特指动产买卖合同(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定义为:企业之间书立的确定买卖关系、明确买卖双方权利义务的订单、要货单等单据,且未另外书立买卖合同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动产是指能脱离原有位置而存在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种流动资产、各项长期投资和除不动产以外的各项固定资产,比如飞机、船舶、汽车、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牲畜等。

  但在企业日常经营过程中的小票、收据、提单、入库单、收货单、质保单等等,是不属于上面规定的订单、要货单等应税单据。从文件用途角度来看,如果一个文件,是用来证明交易的实际发生情况,那么是证据文件,不属于合同;如果是用来判别合同的履行情况,并且该文件包含了合同的其他基本要素,那么很可能属于合同。

  3.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买卖合同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三编第十七章第七百七十条,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具有多种多样的具体形式。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因而也就有相应类型的合同。但是承揽合同的子目非必填项,造成承揽合同的定义会被扩大,很多服务合同都会被框在里边。

  4.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含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

  技术合同和承揽合同、服务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存在混淆,不容易区分,应按合同名称和合同权利义务条款判定,同时依据《民法典》、《技术合同司法解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进一步判断。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第三条:技术服务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就解决有关特定技术问题,如为改进产品结构、改良工艺流程、提高产品质量、降低产品成本、保护资源环境、实现安全操作、提高经济效益等,提出实施方案,进行实施指导所订立的技术合同。以常规手段或者为生产经营目的进行一般加工、修理、修缮、广告、印刷、测绘、标准化测试以及勘察、设计等所书立的合同,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

  往往容易忽视应符合定义特别是“特定技术问题”范围的才属于技术服务合同的,相关文件都对“特定技术问题”进行了列举,即上述文件中的改进产品结构等目的,并且排除了常规手段或生产经营目的的承揽合同或建设工程合同,同时还有实施和指导的过程。

  1.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2.保证合同: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3.保理合同: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5.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是投资各方在投资前签订的协议,只是一种投资的约定,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无需贴花。

  6.工程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关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等相关规定,代替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工程建设实施监控的一种专业化服务活动。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因此,工程监理合同并不属于技术合同税目中的技术咨询合同,无需贴花。

  7.商业票据贴现:企业向银行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等商业票据贴现,从银行取得资金,但贴现业务并非是向银行借款,在贴现过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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