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2020年第2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航道养护是航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巩固和维持航道建设成果、保持航道通航条件的重要手段。2010年我部发布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756号),规范了内河高等级航道及界河航道的养护活动,对于推动航道养护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落实,需要按新的管理体制明确航道养护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同时,内河其他航道、沿海航道的养护管理也需要纳入规范管理。航道养护市场也需要进一步规范。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对航道养护作了原则规定,亟需制定出台部门规章予以细化落实。因此需要根据改革情况,在总结经验、巩固有效管理方式方法基础上,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对航道养护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养护计划、养护实施、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规定》明确在我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适用本规定。“航道”的定义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保持一致;“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航道养护承担主体责任,养护经费主要由财政预算资金承担,同时也可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予以补充。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是指为行政机关提供决策支持及技术性、辅助性保障工作有的事业单位,可以具体实施航道养护,协助编制航道养护计划以及公布航道维护尺度等。
航道养护计划是经长期管理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加强航道养护的科学性、计划性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对此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明确了养护计划制定、调整的主要依据及内容要求。考虑到航道具有流域性特点,要求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对跨辖区的、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进行协调协商,以保障航道畅通、通航建筑物养护停航安排合理衔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相关规定对养护实施提出了细化要求:一是分别对巡查、扫测等例行养护,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专项养护以及应急抢通明确了工作要求,提出了实施航道养护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对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的报告义务、设置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了航道养护技术核查的要求,规定按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年度技术核查。四是对疏浚土、节能环保、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等航道养护工作提出了要求。
航道信息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包括向社会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停复航安排,公布内河等级航道图,推广应用内河电子航道图等,以便更好地便利社会公众和服务行政相对人,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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