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知务院令第11号)《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立合同人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根据道《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回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上述规定,在印花税答税目表的“财产租赁合同”税目中并没有列举绿植租赁合同项目,因此绿植租赁合同不属于应税凭证,无需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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