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建设推进会精神和《景德镇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2020年工作要点》的分工要求,着力提升司法服务和保障景德镇市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意见的规定,经报备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设立浮梁县人民法院“三审合一”环境资源法庭,对全市法院管辖范围内涉环境资源类案件实行跨区域集中管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8月1日起,全市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涉环境资源类一审刑事(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行政、执行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统一由浮梁县人民法院受理。具体案件类型参考《江西省环境资源案件案由范围(试行)》。
二、自2020年8月1日起,除浮梁县人民法院外,其他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不再受理涉环境资源类案件。
三、2020年8月1日前,各基层法院已经立案受理但未审结(或执行完毕)的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由原受理法院继续审理(或执行),继续审理(含审结)案件产生执行的,由原受理法院负责。2020年8月1日后,其他非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属于涉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应在开庭审理前将案件移送浮梁县人民法院审理。
1.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涉及走私珍贵、珍稀动物或动物制品方面的犯罪)
11.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
备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法释〔2002〕7号)的规定及参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关于环境资源审判庭负责审理的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赣高法环〔2019〕4号)的内容,本类别案由增加:“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确认纠纷除外)
2.针对涉及大气、水、矿藏、森林等环境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的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原标题:《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设立浮梁县人民法院“三审合一”环境资源法庭对涉环境资源类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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