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体育直播科技成果转化百问百答之五 税收优惠篇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01 13:51:1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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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 中“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免征增值税。注:根据该文件内容,技术转让包括所有权转让,也包括使用权转让,对应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两类合同。

  (2)减免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九十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 万元以内全免,超过 500 万的部分减半征收。

  (3)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 国资委关于转制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0 号):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 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现金奖励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在取得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三年(36 个月)内奖励给科技人员的现金。

  (4)递延纳税。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5)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某某市委办公厅 某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的通知》(某党办发〔2017〕44 号):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的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加计扣除。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 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

  需要开普票。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开具,即为放弃免税、减税,此后纳税人 36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67.技术秘密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能否享受免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

  二者均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3):“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包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二者均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现金奖励减半纳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1 号),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个人成果转化奖励减半纳税优惠政策的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不含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

  (1)单位可以享受递延纳税政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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