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时提出的“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重要指示精神,深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近期,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批复北京等四省(区、市)开展“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试点工作的通知》。文件出台后,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日前,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秘书长、国家林业局造林绿化管理司司长王祝雄就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和试点工作等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王祝雄:在同志倡导下,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1982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30多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地方各级领导率先垂范,身体力行履行植树义务,全国各族人民积极响应、广泛参与,义务植树取得了巨大成就,为国土绿化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国土绿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同志对义务植树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义务植树工作也面临着新形势,迫切需要规范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
出台《办法》,是落实同志指示批示精神的具体行动。今年3月,习在参加首都义务植树时提出,要“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总理在对全国国土绿化和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作出重要批示中要求,要“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汪洋副总理在全国国土绿化和森林防火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指出,要“创新全民义务植树方式”“多途径增加绿色资源”。落实同志重要指示精神,必须首先从制度层面进行规范,以此为依据,指导各地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
出台《办法》,是适应义务植树实际的现实需要。随着各地造林绿化力度不断加大,城镇周边、交通便利的地方已基本完成绿化,公路、铁路、河岸等通道绿化体系基本形成。截至2016年底,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地率已达36.4%,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13.5平方米,城市建成区绿地达197.1万公顷,城市公园绿地达64.1万公顷。
城镇周边可用于义务植树的地块越来越少,宜林地大多处于远离城镇、交通不便的区域,组织义务植树实体劳动工作量越来越大、成本越来越高、安全隐患越来越大。因此,必须根据变化了的实际情况,对义务植树的内涵进行拓展和延伸。
出台《办法》,是引导公众积极参与义务植树的必然选择。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显,人们对通过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的愿望越来越迫切,“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植树造林就是积德造福”等理念日益深入人心。目前,城乡居民种花种草、见缝插绿的积极性日益高涨,植纪念树、造纪念林成为风尚,认种认养、捐资捐物逐步兴起,志愿服务、网络参与渐趋流行,爱绿植绿护绿成为人民的自觉行动。公众主动参与、多方式参与和义务植树单一方式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因此,引导和规范公民参与义务植树显得十分迫切。
出台《办法》,是对各地先行先试积累经验的丰富发展。近年来,各地积极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据统计,各省(区、市)近年来出台的43项地方义务植树法规规章中,共包含了20种尽责形式。如北京在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中规定了植树劳动、修林道、认种认养、打防火隔离带、单位节日摆花、屋顶绿化、捐赠资金绿化等18种尽责形式及株数折算办法,黑龙江在义务植树条例中规定了6种尽责形式,辽宁、福建也出台了本地的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和折算办法。各地实施效果良好,群众喜闻乐见,起到积极的引导、示范作用。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出台《办法》体现了义务植树的实践性和发展性。
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我们认为,必须通过制定《办法》,加强顶层设计,丰富义务植树内涵,规范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工作向更深层次、更广领域、更大范围发展。
王祝雄:《办法》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发挥义务植树在推进国土绿化、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深入推进全民义务植树工作。
《办法》的基本原则是,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加快义务植树制度建设。坚持以创新为引领,丰富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坚持以精细化管理为根本,提高义务植树尽责率。
《办法》的总体目标是,“方便群众、重在参与、不拘形式、灵活多样”,不断丰富、拓展、创新适龄公民“直接参加绿化劳动”和“间接履行植树义务”实现形式,让公民拥有履行植树义务的主动权、获得感。
一是基层调研。先后赴北京、上海、湖南等省(市),了解义务植树基地建设、尽责形式创新、法规规章制订、信息化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借鉴相关做法,总结成功经验,听取意见建议。
二是召开座谈会。分别召开不同范围、不同层面的座谈会7次,对《办法》的章节、体系、重点难点问题等进行反复论证,尽可能保证《办法》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三是征求意见。以各种方式多次征求各省(区、市)、全绿委成员单位、局内有关司局、专家学者的意见。其中,在2014年全面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今年初两次书面征求了全绿委成员单位、各省(区、市)及有关司局(单位)的意见。来函提出修改意见单位共有25家,包括河北、内蒙古、重庆等省(区、市),大兴安岭、龙江森工集团以及局内有关司局(单位)等。来函、来电表示无意见的单位共有38家,特别是以发展改革委为代表的全绿委成员单位建议抓紧出台《办法》。据统计,共收到反馈意见122条,我们进行了认线条意见由于不相关或与现行规定不一致等原因未采纳。经过数十稿的修改完善,形成了目前的《办法》。
关于第一章。该章明确《办法》出台的目的、内涵、适用范围。其中,将无报酬地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作为义务植树内涵的延伸,为尽责形式分类提供了依据。
关于第二章。该章提出了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八类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明确了每类尽责形式的内容和折算标准,基本涵盖了各地的成熟做法,并进行了具体量化,增强了公民履行植树义务的可操作性,也为今后统计全国义务植树参与人数和株数奠定了基础。
关于第三章。该章要求各级绿委办根据工作职能,加强义务植树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事前做好组织协调,事中做好指导督促,事后做好认定。同时,做好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发放有关工作。
关于第四章。该章是附则,要求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便于公民参与。各地法规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保证了工作的连续性。规定了《办法》解释权和实施时间。
王祝雄:关于分类的问题。《办法》将尽责形式分为八类,除了将直接参与造林绿化作为一类外,还明确将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等四类以管护为主的劳动纳入尽责形式,目的就是要倡导公民积极参与林木抚育管护、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森林设施修建等活动,改变“重造轻管”、保护不力等情况,实现“造管并重”、多方保护的目标。将自愿参加国土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或按有关要求提供与国土绿化相关的普及推广、培训指导、公益活动组织等志愿服务也纳入尽责形式。主要是希望通过广泛宣传发动,引导青少年及其家长参与志愿服务,培养热爱自然、珍爱生命的生态意识,学习体验绿色发展理念,使公民履行植树义务成为一种自觉。将其他类作为兜底条款,为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尽责形式预留了空间。
关于捐资分类标准。《办法》以2015年底各省(区、市)人均GDP和日均可支配收入的水平作为分类依据,将人均GDP高于10万元、日均可支配收入高于100元的划为一类地区,将人均GDP在5万-9万元之间、日均可支配收入在80-100元之间的划为二类地区,将人均GDP在5万元以下、日均可支配收入低于80元的划为三类地区,规定一类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20元、二类地区(内蒙古、辽宁、福建、山东、广东、湖南)15元、三类地区(其他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元的标准。该折算标准,既不给公民增加负担,又与北京、福建、广东等地现行办法相衔接。在征求意见时,各地也就此标准达成了共识。同时,考虑到属地管理,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五大森工集团按照所在地进行折算。
关于捐物问题。《办法》将绿化工具、肥料和生根粉等农资、苗木、绿化监控设备、宣教用品等急需物资纳入捐助范围,各地可以按需接收捐助,并按照时价折算完成植树株数。
关于全民义务植树尽责证书。为提高公民参与义务植树的获得感、荣誉感,《办法》借鉴无偿献血证等方面的管理思路,结合互联网技术,拟对完成当年植树义务的公民,通过全民义务植树网颁发尽责电子证书,每份证书具有唯一的编号和二维码。《办法》规定,由全绿委办制定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样式,并负责监督管理。各地可在统一制式下,对通过实体参与义务植树并完成任务的公民,经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证明,向其颁发尽责电子证书,对通过网络参与义务植树并完成任务的公民,由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中国绿化基金会共同向其颁发尽责电子证书。公民可自行在全民义务植树网和微信公众号上查询、下载、打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作为一种利用互联网激励公民参与的手段,具有绿色、低碳、环保的特点,是新形势下创新义务植树工作的具体体现。
王祝雄:“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工作自启动以来,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地区、各部门(系统)申请开展试点工作的积极性非常高,全国绿化委员会批复同意北京、内蒙古、安徽、陕西等四省(区、市)开展“互联网+全民义务植树”试点工作,并对试点省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目标责任制,制订试点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形成绿委办组织、各部门推进、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做好全过程指导监督和考核评价,对在试点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应对,积极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二是开展机制创新和实践探索。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创新工作思路,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政策措施,出台试点管理办法,总结有效做法,推广成功经验,积极打造区域性义务植树品牌,坚持实体参与、网上参与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形成相互促进、相互带动的工作格局。三是广泛宣传发动。充分利用各类宣传媒体,深入宣传全民义务植树的新政策、新举措、新要求,完善维护好全民义务植树网省级网站,大力引导动员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为全民义务植树创新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
为贯彻落实习关于“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全国绿化委员会研究制定了《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系统)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义务植树在推进国土绿化、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绿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创新全民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全国造林绿化规划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全民义务植树,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按照有关规划、标准和技术要求,无报酬地以直接或者间接方式履行植树义务的行为。
第二章 尽责形式第四条 义务植树尽责形式分为造林绿化、抚育管护、自然保护、认种认养、设施修建、捐资捐物、志愿服务、其他形式等8类。各种尽责形式及折算标准如下:
(一)造林绿化类。指直接参加乔、灌、草植被育苗、栽植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栽植乔木1株,栽植灌木1丛,培育苗木10株,栽植容器苗10株,栽植绿篱3平方米,种植或者铺设草坪3平方米,对屋顶、墙体、阳台等进行绿化1平方米,在单位、街道等公共场所节日摆花10株(盆),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参加整地、挖穴等造林绿化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二)抚育管护类。指直接参加对现有乔、灌、草植被除草除杂、浇水、松土施肥、有害生物防治、整枝修剪、间伐等抚育管护活动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抚育幼树5株,抚育密植灌木5株(丛),管护绿篱或者草坪6平方米,管护屋顶、墙体、阳台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绿化面积2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参加抚育管护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三)自然保护类。指按有关规范要求,身体力行参加保护生物多样性、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退化或者受损土地自然生态功能的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繁育珍贵树种苗木5株,主动向管理部门报告需要救护的保护级别陆生野生动物情况,清理、拆除非法设置的毒饵、猎夹、猎套等非法猎捕工具1个(件、套),林中悬挂人工鸟巢1个,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参加野生动物栖息地修复,荒漠化防治、退耕还林(草)、退耕还湿、山体或者废弃地生态修复等劳动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四)认种认养类。指通过直接投工投劳或者捐资代劳,在指定地点新建乔、灌、草植被,或者对指定乔、灌、草植被进行冠名或者非冠名养护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认建城市绿地或者屋顶、墙体等立体绿化1平方米;认养其它乔灌木3株(丛),认养密植灌木、绿篱、草坪10平方米,完成其中一项折算1株植树任务。认养和保护古树名木1株,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五)设施修建类。指在技术人员指导下,修建森林作业道、森林防火带、森林公园步道,绿地灌溉(排涝)渠道,以及各类绿地游憩、服务、管理设施等全部或者部分过程的劳动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修建森林作业道,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步道5米(宽1米以上),森林防火带10平方米,参加修建绿化设施劳动半个工作日,完成其中一项折算3株植树任务。
(六)捐资捐物类。指自愿向合法公募组织捐赠资金用于国土绿化,或者捐献当地国土绿化急需物资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按一类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20元、二类地区(内蒙古、辽宁、福建、山东、广东、湖南)15元、三类地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元的标准,折算完成1株植树任务。捐献当地国土绿化急需物资按时价折算植树株数。
(七)志愿服务类。指自愿参加国土绿化公益宣传活动,或者按有关要求提供与国土绿化相关的普及推广、培训指导、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志愿服务的尽责形式。
折算标准:自愿参加宣传报道、信息化建设、科学或者法规普及、技术推广、教育培训、专业指导、国土绿化公益活动组织管理等半个工作日,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主动报告违反国土绿化法律法规行为或者初发林业灾情,折算完成3株植树任务。
(八)其他类。指其他与国土绿化相关的劳动或者贡献,折算标准由省级绿化委员会结合当地实际,依法自行规定。
第三章 尽责管理第五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负责公民义务植树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宣传发动、调度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按照谁组织、谁证明的原则,具备条件的,可对完成当年植树义务的公民颁发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
第七条 全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民义务植树尽责电子证书式样制定、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四章 附则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本办法制定义务植树尽责形式管理实施细则。地方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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