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8体育直播【条例】《鹤岗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解读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11 04:26:53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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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鹤岗市公园广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6月2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6届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2019年7月26日,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条例》进行了第一次审议。2019年9月16日,《条例》经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票批准通过,《条例》将于2020年4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四章三十八条。分为总则、保护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是鹤岗市第一部有关城市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开展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的重要工作成果。《条例》既着力解决我市公园广场发展定位不高、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管理服务不优等问题,又考虑了我市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同时借鉴了省内外其他地市公园广场管理方面的经验做法,拟定的制度措施明确具体,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条例》实施后我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将翻开崭新一页。

  一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落实市委建设法治鹤岗重要决策部署的需要。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反复强调依法治国,对城市管理法治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2019年2月18日,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提出,要紧扣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历史文化保护“三大领域”,推进科学立法,以“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为目标,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升立法质量,使地方立法更好地服务转型发展的需要。因此,为了贯彻中央的重大决策和市委的工作部署,促进我市公园广场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市民群众生活质量,需要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公园广场管理工作予以规范。

  二是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需要。2017年全国两会上,习就提出了“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的总体要求,实现城市管理精细化,成为全国各级城市政府的一项重要任务。2019年,市政府报告上明确提出,城市管理水平要有新提升。创建共谋、共建、共治、共享的城市管理环境,优化城市管理和服务,改善市民生活质量。因此,加强城市管理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城市精细化管理的相关制度,推动公园广场管理方面法规制定,解决执法依据不足问题,从而促进我市公园广场事业可持续发展,提高市民群众生活质量,改善我市投资环境,并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助力加速。

  三是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进一步加强公园广场管理工作的需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城镇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公园广场的需求也日益多样化,同时对公园广场的游憩、健身、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也提出新的要求。由于公园和广场人流量大、结构复杂、管理难度大、维护管理成本不断增加,侵占公园绿地、破坏公园设施、噪声扰民、携带宠物入园等问题日益突出,管理部门亟需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依法管理,理顺管理体制、优化公共服务。因此,为了从制度设计上解决这些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将公园广场保护和管理的基本原则、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措施等重要内容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为我市公园广场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我市公园、广场的管理一直存在“管理主体多”“管理层级多”的问题。为了明晰管理层级和管理主体,让公园广场数量情况明了,《条例》引入了名录制管理的模式,加强对公园广场的动态管理。公园、广场的分类主要从功能方面对两者进行界定,单从概念可能无法准确分辨其所指对象。因此,《条例》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设立的公园广场施行名录和分类、等级管理,并明确规定公园广场实行名录和分类、等级管理。公园广场名录包括公园广场名称、类别、位置、面积、四至范围和管护单位等内容,名录制模式的施行使管理更为灵活,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对纳入名录管理的公园广场进行动态调整,更体现了管理的科学性。在此基础上,为了保证公园和广场用地性质及其完整性,《条例》还提出:“公园广场名录、分类的确定和调整,由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通过,经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公布。”,加强了制度的刚性约束。同时,借本次立法的有利时机,对全市公园、广场进行登记,“造册入户”,从而使我市公园、广场的数量数据端口第一次统一,有利于今后数据信息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条例》明确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广场的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条例》明确规定:公园广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公益性质,坚持政府主导、合理布局、规范使用、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这是我市立法工作贯彻十九届四中全会“必须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主协商、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社会治理体系”精神、扎实推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体现。

  结合我市当前公园广场事业投入不足以及目前我市公共财力偏紧的实际,对事业保障的问题进行了规范,《条例》明确“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广场的保护和管理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政府投资管理公园广场所需的建设、养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和促进公园广场的健康发展。”

  (一)建筑物、构筑物、公共服务设施、标志标牌保持完好、整洁,及时维护、更换;

  (四)环境卫生整洁,无外露垃圾、污物、痰迹及烟头等杂物,清扫保洁作业符合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一)在入口处设置标有开放时间、公园广场简介、游园(场)须知、游览示意图、管理规定、禁止行为警示等内容的牌示;

  (五)禁止宠物进入的公园广场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准许宠物进入的公园广场应当设置告知禁止事项或者注意事项的标志;

  各类标志标牌设置应当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要求,文字和图形符合标准,内容明确清晰。

  《条例》把着力点放在解决城市公园、广场发展定位不高、管理体制不顺、责任主体不明、管理服务不优等问题,突出管理与服务。

  公园和广场建成移交后,就进入了日常管理和养护阶段。只有管理全方位、养护全到位,建成后的公园和广场才能满足市民群众的需要,成为城市的美丽景观。《条例》要求市公园广场行政主管部门公园广场管理服务、养护技术等细则,做到管理服务、养护标准有章可循。同时,还规定了水体管理、绿化和环境卫生管理、安全管理、驻园单位管理、场所管理等内容。

  公园和广场的服务和使用,在法律法规方面是一个空白,本次立法把这方面作为保护和管理章节的重要内容进行设置。对公园和广场的很多守则、警示,市民群众都熟悉,但是“熟视无睹”,这些内容很多是“约定而成”,并不是法规制度。《条例》将这些内容上升为法规,增强了管理制度的刚性,提高了效力。同时,《条例》对公园开放时间、免费开放、标志牌设置、噪声监测和管理、车辆管理、举办活动、人群容量控制、避灾避险、游人权利和义务等做出了规范要求。

  这是近来的一个热点问题,也是城市管理的难点,像儿童公园,与市二院一墙相隔,又紧邻市政府大院,这些地点要有严格的噪音管理。此外,一般开放式的公园、广场,如市区的天水湖公园、人民广场周边很多住宅小区,不实施噪音管控,很容易引起市民投诉。综合各方意见,《条例》采取划定功能分区、时间管控、环境噪声限值管控等办法进行规范,同时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以及二十一时至翌晨六时,不得使用高音设备和音响器材。在其他时间开展健身、文化娱乐等活动的,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区域环境噪声限值。

  这也是一个热点,也是在立法过程中引起较多争议的条文,现在市民养的宠物五花八门,有的养小猫小兔,有的养蜥蜴甚至蟒蛇。因此专门加“具攻击性或恐吓性”宠物,以纳入管理。《条例》通过适当的法规条款设计,对携带犬类等宠物进入公园广场进行了不同层次的规定,既避免了一刀切禁止宠物入园(场)存在执行难的问题,又能维护好公园广场管理秩序,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休闲需求。例如:《条例》明确禁止携带犬类、其他具有攻击性或者恐吓性的宠物进入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其他城市公园、广场是否禁止犬类及其他具有攻击性宠物,授权管理机构根据管理需要来确定。但又人性化的将盲人、肢体重残人士携带的导盲犬、扶助犬刨除在外。同时,《条例》还规定携带宠物进入准入的公园广场时,应当以牵引等方式有效管护,不得妨碍和危害他人,并及时清理排泄物。以上规定,充分体现了《条例》的实用性。

  《条例》吸纳各方意见,按照权责一致的要求,既明确了管理机构的职责要求,也明确了失职失责的处罚条款。

  市城管执法局作为我市的公园广场管理部门,在《条例》出台后正式施行前,计划采取多种形式的宣传,做到市民家喻户晓,真正体现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引导群众的行为,而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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