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新规来啦!看看哪些与你有关178体育直播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6-03 16:32:17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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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公共法律服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能力、加强粮食安全保障、明确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即将到来的6月,将有多项新法新规施行。一起来看看。

  《四川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四川公共法律服务进入规范发展的快车道。

  条例共7章62条,明确立法目的是为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以高质量法律服务助推高质量发展,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出公共法律服务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遵循公共性、均等性、便利性、可持续性原则。围绕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专业化公共法律服务、公共法律服务网络体系、公共法律服务保障、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将四川公共法律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推动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发展、有法可循。

  “条例将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决策部署落地落实;将推动统筹各方力量建设公共法律服务强省,有效满足人民群众法律服务需求,为四川高质量发展提供高质量法律服务。”四川省司法厅副厅长王飙表示。

  6月1日,新修订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办法》将正式施行,将进一步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行为、保护好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能力,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为建设新时代更高水平的“天府粮仓”、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发挥更大作用。

  办法健全了政府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四大机制。规定政府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综合协调机制、区域合作机制、加强示范建设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建立健全辅导员制度,支持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办法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项管理,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对象、业务范围、成员构成、成员出资、资产管理、财务制度、成员账户等,规范内部治理、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设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办法还加强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三类指导服务,鼓励探索登记便利化措施,推进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发展新产业新业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政策咨询等公共服务。同时,完善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政项目支持、金融保险担保、税收优惠、各项补贴、用地用水用电等五个方面的扶持措施,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脱贫地区、盆周山区等四类地区,以及生产粮食和国家与社会急需重要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优先扶助。

  《四川省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6月1日起施行。《清单》明确了18个劳动保障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法律依据和具体适用条件,涉及劳动用工、社会保险、人力资源市场服务等方面。其中,包括企业违反《企业年金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缴费单位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等,不予处罚条件均包括违法行为首次被发现,以及主动整改或者在限期内改正的。

  市州方面,成都的一部新修订的法规备受关注,那就是《成都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新修订的《成都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从6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的修订为推动非机动车规范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安全,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

  条例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非机动车定义,并按照最新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定义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定义进行明确和完善。其中,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人力三轮车均应经公安机关登记,取得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后上道路行驶;人力自行车无需登记即可上路行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仅由下肢残疾人员驾驶,登记时应当依法提交下肢残疾证。条例明确应当登记的新购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持购车凭证在购车后十五日内临时通行,并及时办理车辆登记。为落实“一盔一带”安全守护行动要求,条例还明确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搭载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搭载人员应当在座位上正向骑坐。

  驾驶加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上路不仅影响正常交通秩序,还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许多隐患,要治理这一难题,加强生产、销售和维修流通环节的监管是关键。条例明确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以及电动自行车的蓄电池、充电器等产品,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同时还规定电动自行车生产者不得出厂销售不含蓄电池、充电器等关键零部件的非完整电动自行车,从源头防治加装、改装非机动车违法行为的发生。

  条例明确非机动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场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的,应当停放在划定区域内。没有划定区域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和绿地,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应当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确保消防安全,不得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共用走道、楼梯间以及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区域,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内区域停放或者充电,不得利用电梯轿厢运载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私拉乱接电线和插座充电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自6月1日起施行,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该法在有关构建粮食供给保障体系的规定中明确提升粮食质量安全的要求;粮食加工经营者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对其加工的粮食质量安全负责,接受监督;增加优质、营养粮食加工产品供给;规定承储中央政府粮食储备和省级地方政府粮食储备的企业应当剥离商业性经营业务等。

  《生态保护补偿条例》自6月1日起施行,确立了生态保护补偿基本制度规则。其中规范财政纵向补偿,明确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对开展重要生态环境要素保护以及在生态功能重要区域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补偿资金及时补偿给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由地方政府统筹使用的资金,应当优先用于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和修复等。

  《政府采购合作创新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自6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合作创新采购是指采购人邀请供应商合作研发,共担研发风险,并按研发合同约定的数量或者金额购买研发成功的创新产品的采购方式;合作创新采购应当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与激励机制,鼓励有研发能力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各类供应商积极参与,发挥财政资金对全社会应用技术研发的辐射效应,促进科技创新等。

  《非法定计量单位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明确,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正确使用计量单位。

  办法规定,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定计量单位不得使用,其他非法定计量单位应当限制使用。可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特殊需要清单由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发布,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动态更新。办法要求,在4种特殊情形下,需同时注明或者提供法定计量单位等效值或换算关系,包括:在科技文献、新闻报道中使用,在产品或者包装物、说明书上使用,在进口的工程装备或者计量器具及其技术文件、示值、铭牌上使用,日常生活中根据约定俗成的交易习惯使用。

  《机动车燃油加油机》国家标准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标准规定了机动车燃油加油机的技术要求、检验项目与检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对标志、封印、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增加了电子系统安全性要求,实现了加油机全生命周期内软硬件的安全保护和通讯数据的安全,有效提升加油机防作弊、防篡改的能力,实现关键部件全生命周期内的身份识别及溯源;实时比对加油机单次加油计量数据,采用定制芯片、密文传输数据等技术,在加油量异常后锁定加油机,实现加油机计量防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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