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活立木移植管理,保护和培育活立木资源,确保森林资源安全,建设生态衡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86号)、《全国绿化委员会、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树木移植管理的通知》
活立木资源是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活立木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传播历史文化、发展旅游经济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大力宣传依法从事活立木移植的重要性和非法移植的危害性,提高全社会保护森林资源的意识,形成广大人民群众自觉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禁止移植。因古树的生长危及房屋、道路、水库等公共安全或重点工程建设(需提供发改委立项批文、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等原因确需进行保护性移植的,必须由古树所有者(古树生长辖地单位、自然人)提出申请,经古树生长地周围(本组或村民代表)的村民签字同意,古树生长地村委会、乡(镇)政府签字同意并盖章,经林业主管部门现场勘查(必须留存相关视频或照片资料)后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完善人工培植的保护植物流通运输服务措施的通知》(湘林护【2013】36号)文件要求,规范活立木移植管理。
凡在衡阳境内从事活立木移植、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其经营范围有活立木移植许可的)。经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还必须办理《湖南省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
1、采挖胸径5㎝以上树木,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按采伐证规定采挖并纳入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2、农村居民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树木,必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或委托乡镇林业站现场勘验(勘验人员须2人以上),并填写《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湘林政【2014】2号),留存相关视频或照片资料。
3、各县(市)、南岳区范围内学校、机关、团体、厂矿等院落内树木的采挖,须所在地绿化管理部门审核,衡阳市城区内学校、机关、团体、厂矿等院落内树木的采挖须经市绿化管理部门审核,按商品材采伐程序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非林业部门采伐指标。
4、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办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凭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纳入当年森林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
5、农村居民采挖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人工培植的零星保护植物,须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派员或委托乡镇林业站现场勘验,并填写《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采伐(挖)实地勘验证明》,留存相关视频或照片资料,认定为人工培植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后,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具《湖南省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地证明书》。
1、经营活立木移植业务的必须办理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经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人工培育繁殖和林农自家种植的除外)另需办理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后。
3、销售人工培育繁殖和林农自家种植胸径5㎝以上的大苗,必须经种苗机构或林政部门现场勘验并出具《销售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证明》;其中已纳入国家、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须经野保部门进行鉴定,属人工栽植的,由野保部门出具《湖南省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地证明书》,属于野生的,由野保部门申报办理《湖南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1、运输胸径5㎝以上的活立木,须办理木材运输证。木材运输证按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湘林政[2014]2号)核发。
2、运输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同时提供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经营许可证和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
3、运输人工培育、繁殖非国家和非省重点保护树种的,须提供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证明和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产地标签”或林政部门现场勘验证明。
4、运输人工培育、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树种的,须提供湖南省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地证明书或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及“苗木检验证、苗木检疫证、产地标签”。
5、销售人工培育的已纳入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包括以前培育的),无论径级大小,由种苗管理机构或者林政管理部门勘验并出具《销售人工培育苗木现场勘验书》,野保部门在办理《湖南省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地证明书》时都可以认定为有效依据。
各级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活立木经营单位严格管理,对已进入圃地的活立木要分树种、规格建立好经营台账。各部门要统一台账,并负责对辖区经营业主的圃地、经营场所进行清理、检查,督促完善台账记录。对已进入圃地的已纳入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种,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不能提供人工培育的有效证明,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经营业主调入、调出货物,必须及时报告林业主管部门,由林业主管部门派员现场核查签字确认并在台账上增减。各县(市、区)林业局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活立木台账上报市林业局。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内的活立木移植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制止;林政、野保、种苗、森林公安对无证经营活立木、未经批准擅自采挖、运输、收购活立木等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打击处理,各木材检查站、林业行政执法大队、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活立木运输的监督检查,严禁以收代罚。
接乡(镇)村组(居)民申请,我单位派员、对其采伐(挖)的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进行了实地勘验,勘验结果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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