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以来,为解决各地人工培植的保护植物在流通运输中所遇到的障碍,我们实施了根据培植经营单位和个人的需要,由省厅出具人工培植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地证明书的服务措施,保障了人工培植的保护植物正常流通运输。根据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为进一步方便基层群众,促进人工培植野生植物产业发展,现就完善人工培植的保护植物流通运输服务措施通知如下:
一、经营单位或者个人人工培植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需采集、移植在省内运输的,可由当事人或单位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报当地县市区或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派员或委托乡镇林业站现场勘验,并填写现场勘验表,认定为人工培植的国家和省重点保护植物后,由县市区或市州开具湖南省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地证明书;需采集、移植运输出省境的,按以上程序由县市区、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省林业厅,开具湖南省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地证明书。
二、湖南省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地证明书式样为一式四联(式样见附件)。第一联存根联,由发证机关存留;第二联采集凭证联,凭该联向当地县市区或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木材采伐证并纳入当年木材限额计划;第三联备查联,凭该联在运输中与木材运输证同时备查;第四联备案联,由采集、移植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查验汇总后,上交省林业厅备案。
三、湖南省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地证明书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县市区、市州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人到省林业厅领取使用,并以旧换新。
四、各地要把办理湖南省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地证明书作为一项便民服务措施,严禁向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五、湖南省人工培植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产地证明书的使用严禁弄虚作假和违规违纪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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