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问题解答(六)——8个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问题的解答178体育直播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11-16 12:05:22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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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设立的高校、科研院所可以向科研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那么国有企业是否同样可以向科研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当然可以,但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因使用权赋权一般不涉及知识产权所有权,本文赋权主要是指所有权赋权)有何不同?要注意些什么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该如何把握,本文将对各方提出的8个问题予以一一解答。

  1.与高校、科研院所相比,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有何不同?可能会遇到哪些难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二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2018〕126号)提出向8个改革试验区域推广“以事前产权激励为核心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改革”的改革举措,其主要内容是“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事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前置为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以产权形式激发职务发明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动力”。〔2018〕126号文讲清楚了以下四个问题:一是明确赋权的性质是“事前国有知识产权所有权奖励”,且赋权的前因是源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二是“前置”是将奖励与报酬的收益奖励转换为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奖励,既然是前置,两者的奖励比例应该是一致的;三是这种前置是一种创新性举措,具有普遍推广性,即从1个区域推广到8个区域;四是这种前置是从高校院所开始,也可以推广到国有企业,即推广的指导部门不仅有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教育部、中科院、司法部,也包括国务院国资委。

  (2)高校院所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区别在于性质及奖励与报酬的计算方式上,自然而然地,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也因此有所不同。

  首先,两者在是否赋权的选择上有区别。高校院所是公益性事业单位,自身一般不采取自行投资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而向科技人员或团队赋权,是为了更好地转化该职务科技成果。企业是营利性机构,主要采取自行投资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壮大其主责主业。在这一前提下,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不能影响其主责主业的发展,而是为了更好地促进其主责主业发展。

  其次,在赋权比例及方式上有所区别。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规定,高校院所实行收支两条线,即科技成果的前期研发投入不计入成本,科技成果转化收入留归单位。因此在核定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时,不计入前期研发投入。这样,只要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了收入,一般都须从净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给予科技人员奖励与报酬。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国有企业是实行全成本核算,转让、许可净收入的计算必须扣除前期研发投入。国有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收入,但如果该收入低于其取得该成果的成本,则一般来说科技人员不可提取奖励与报酬。显然,两者在赋权比例上应该有所不同。

  第三,可否赋权的科技成果选择上有所不同。高校院所的公益性质决定了除涉及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外的科技成果均可向科技人员赋权。对国有企业而言,可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范围则小得多,不仅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还不得影响企业主责主业的发展壮大,只能选择企业主责主业以外的科技成果,对其向科技人员赋权,是希望达到其他更多的目的,包括发展新兴领域、鼓励内部创业等。

  (3)国有企业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可能遇到的难题,与高校院所不同,主要体现在:一是准确把握哪些科技成果可以赋权,哪些不可以,即可制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在两个清单之外,还有一个判定原则,以便碰到难以列入两个清单的问题时,可以较好地作出判断;二是在何种情形下可以赋权,一般来说,在鼓励企业内部创新创业上可采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以激发科技人员参与或主要实践“双创”的积极性;三是赋权比例,可采取部分赋权,也可全部赋权,但须对单位有一个补偿机制,或单位回购“双创”项目或“双创”企业的机制。

  2.国有企业仍处于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探索阶段,高校、科研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具体操作流程是怎样的?有没有比较经典的案例可以分享一下?

  答: 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区〔2020〕128号)对高校院所的职务科技赋权制度与流程作出了明确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试点高校院所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 二是采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 三是试点高校院所对科研团队提出的赋权申请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四是公示无异议的,试点高校院所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赋权职务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该赋权职务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是及时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该赋权职务科技成果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该成果的权利人或共有权利人。 至此,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才算完成。

  其中,第一步“高校院所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是基础,表明试点高校院所接受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提出赋权申请并予以审批;第二步“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并指定代表提出申请,表明科技人员赋权意愿强烈;第四步必须签署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特别是费用分担;第五步必须办理权属变更等手续,使赋权到科技人员名下。

  至于典型案例,那就比较多了,西南交通大学、四川大学、上海交通大学等,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方面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都是典型案例,具体可参考《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及其进展分析——基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2018—2022年度报告数据的分析》(刊发于《科技中国》2023年第10期)。

  3.国有企业向科研人员赋权的科技成果规模,即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数量,选择多大规模较为合适?

  答: 原则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与该成果的规模无关,但在实操中,科技成果规模不宜太大,赋权的人数越少、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越少越好。

  科技成果规模,也可以理解为科技成果的复杂性程度。越复杂的科技成果,其涉及面越广,涉及学科领域越多,参与的科技人员越多,需要申请的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或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等知识产权数量也越多。

  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过程中,有三个关键点:一是完成人(团队)达成共识,并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申请;二是单位与完成人(团队)签署赋权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三是办理有关知识产权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如果完成人团队人数较多,则团队内部达成共识的难度加大。参与赋权的科技人员数量越多,则后期管理的复杂性程度越大。赋权的职务科技成果包含的知识产权数量越多,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等手续也越复杂。

  基于以上认识,参与赋权的科技人员越少越好,需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知识产权数量越少越好。

  另外,国有企业向科研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如属于该企业主责主业范围的科技成果不宜赋权,则赋权职务科技成果的规模一般不会太大,即涉及知识产权的组合不会太多。

  答: 不是。 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并给予科技人员股权奖励,如果选择向科技人员赋权,则需办理的企业注册登记手续比较简单,而且科技人员获得的股权可以享受财政部等印发《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

  国有企业向他人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许可他人使用职务科技成果,并给予科技人员现金奖励的,如果采取先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再以该赋权成果进行转让或许可,科技人员获得的现金收入,可适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前者以20%的税率缴纳个税,后者适用《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按纳税年度合计算个人所得税,减除20%的费用后计入综合所得,适用税率为3%-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可以降低个税负担,提高科技人员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获得感。

  很显然,向科技人员赋权,与采取哪种转化方式无关。也就是说,无论采用哪种转化方式,均可采取先赋权再转化。

  答: 这是很显然的。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有“权”是前提,这个“权”就是知识产权。 如果科技成果没有取得知识产权,就无所谓职务科技成本赋权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包括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商业秘密权等。

  为此,在职务科技成果的研发中,要注意及时申请并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即取得创造发明创造的,要判断是否适用申请专利,即专利性如何,适用申请专利的,必须及时申请专利;适合以技术秘密保护的,必须采取切实有效的保密措施;取得计算机软件的,须及时办理软件著作权登记。

  当然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不一定等取得知识产权才开始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可贯穿项目研发过程中。即可事先约定,在申请知识产权前进行赋权,即允许单位与科技人员按照赋权比例申请知识产权;可以在申请知识产权后进行赋权,即将由单位独立申请知识产权变更为单位与科技人员为共同申请人;可以约定取得知识产权后赋权,即将单位独有的知识产权变更为单位与科技人员为共同权利人。

  正因如此,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科技人员,都要在项目研发中要做好知识产权布局,使职务科技成果获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

  答: 向科技人员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是为了更好地实施该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或者说,可更好地发挥科技人员在实施该成果转化中的作用。

  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包括科技人员兼职创新创业和离岗创新创业,是畅通科技成果转化的一条重要途径。国有企业科技人员是创新创业的主力军,包括企业内部在职创新创业,或者支持科技人员离岗创新创业。无论是兼职还是离岗,通过职务科技成果赋权,让科技人员携带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创新创业,有利于提高“双创”成功率,有利于加快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

  国有企业支持科技人员创新创业,一般须由国有企业制定有关制度流程并明确相关政策,再由科技人员提出兼职或离岗创业申请,单位同意后,与其签署兼职协议或离岗创业协议,明确兼职或离岗创业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包括兼职、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归属。

  另外,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不可享受财政部等部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规定的个税优惠政策,为降低获现金奖励的科技人员的个税负担,也可以考虑向其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权后,科技人员获得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按财产转让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用所得,缴纳个税。

  7.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该赋权职务科技成果的维护费、迭代成本应该由谁来承担?是赋权的国有企业承担还是被赋权的科研团队或科研人员承担?

  答: 一般来说,谁的成果,其知识产权维护费、交易费等费用就由谁承担。 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如果该职务科技成果是由国有企业与科技人员按比例共有,该成果的维护费、迭代成本等费用应由该企业与该科技人员按比例分担; 如果该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由科技人员全部享有,则该成果的维护费、迭代成本等费用应由该科技人员全部承担。

  不过须提请注意的是,国有企业研发费用采取全成本核算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其研发费用分为研究费用与开发费用,研究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可结转为无形资产。计入科技成果成本的,应该是开发费用,不包括研究费用。在核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时,需扣除前期费用主要是指结转为无形资产的开发费用。

  同时,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技成果进行后续试验、研发、应用、推广,其中:属于研究费用的,计入当期损益;属于开发费用的,结转为该成果的转化成本。在计算净收入时,为仅要扣除该成果前期研发成本和转化成本,还须扣除为转化该职务科技成果所发生的交易费用、评估费、律师费、税费等。如果国有企业向科技人员赋权,上述费用须按赋权比例由科技人员承担。

  答: 国有企业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后,对该成果的后续改进,事先约定,按照约定确定归属。 如无约定的,一般是谁改进的成果,归谁所有。

  国有企业向科技人员赋权职务科技成果,在双方签署的赋权协议中,可以对该成果的后续改进进行约定。有约定的,就依约定来确定该改进成果的归属。

  一般来说,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可分两种情形:一是赋权后,该职务成果由企业和科技人员按照赋权比例享有,双方可以约定后续改进的成果仍按照该赋权比例享有;二是赋权后,该职务成果由科技人员享有,双方可约定,该成果的后续改进由科技人员进行,改进所取得的成果归该科技人员享有。

  不过,后续改进由谁承担,改进所取得的成果归谁所有,还是要遵循有利于科技进步、有利于该成果的转化的原则。适合单位改进且改进成果归单位所有的,在双方签署的赋权协议中予以约定明确,适合科技人员改进且改进成果归科技人员享有的,也须在赋权协议中约定明确,或另行约定。

  国有企业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还处于起步阶段,在赋权中也许会碰到各种问题或障碍,但只有坚持改革创新,遵循科技创新规律和科技成果转化规律,任何问题都会迎刃而解。

  本文刊载于《科技中国》2024年第9期。吴寿仁,上海市科学学研究所学术委员会主任、教授级高工。文章观点不代表主办机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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