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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8-26 18:57:40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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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12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发生200元,当月无销项税额,请问月底做怎样的结转?2021年1月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发生500元,2021年1月做怎样的结转?2021年2月缴纳300元,怎样做账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月度终了,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施问答和收入准则中,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但是金融工具准则中,预期信用减值模型中包括合同资产,这种情况,确认减值损失就应该用信用减值损失科目,这是两种准则的冲突吗?到底应该用信用减值损失还是资产减值损失科目呢?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官网“企业会计准则”栏目发布的关于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实施问答进行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的有关规定,合同资产发生减值的,企业按应减记的金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科目;转回已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关于月末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结转事项 月末分录如下: 一、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方红字表示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借方红字表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请问如上(一)的分录是否正确? 二、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请问如上(二)的分录是否正确?进项税额及销项税额的借贷方是否能串户?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等专栏,这些专栏分别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借方或者贷方,不涉及月末结转。

  您好:请教问题如下:某房地产企业陆续开发ABC三个项目,为开发A项目于2019年1月1日借入3年期专门借款1亿元且全部用于了A项目的建设,A项目已于2020年9月30日竣工交付使用,销售款项已全部收回,BC项目仍在开发。请问:专门借款在2020年10月1日至归还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应该资本化还是费用化?依据是什么?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十二条,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2018年企业与政府签订购买政府服务协议,提供房屋拆迁、平整土地和根据政府规划进行部分绿化服务。拆迁成本(绝大部分是拆迁费用,少部分是人工费用)68亿元,工期4年。政府购买合同服务期25年,前3年2018-2020固定付费分别为0.9913亿,1.8867亿,28301.89亿,后22年按总投入及中标服务费率8.262414%每年固定付费,公式为A=P*i*(1+i)^n/((1+i)^n-1)。2018年工程进度22%,2019年工程进度15%,2019年工程进度18%,2020年工程进度45%。问:1、2018年-2021年是建设期,收入如何确认?交易价格如何确定?是否为含有重大融资成分的业务?如是具体咋折现?收入是从2018年开始折现还是从2021年工期结束开始折现?折到哪一年?未实现融资收益多少?2021年年初执行新准则时,调整期初数是多少?2.如不是含重大融资成分的业务,是否属于两项履约义务?即建筑服务和贷款服务?如为两项履约义务,贷款服务是否不需要折现了?

  您好!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注和支持。关于您所提问题,我们的答复意见如下:

  企业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第四、第九、第十四、第十七、第二十、第四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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