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租赁房屋作为办公室,在执行新租赁准则时,通常情况下不会是“短期租赁”,当然也不符合“低价值租赁”,其会计核算不会是简化核算,而是在租赁开始日会确认“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等。
依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2018)》第五十三条规定:在现金流量表中,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支付的按本准则第三十二条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付款额和低价值资产租赁付款额以及未纳入租赁负债计量的可变租赁付款额应当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承租方预付半年的房租,就是上述规定中的“偿还租赁负债本金和利息所支付的现金应当计入筹资活动现金流出”。
对于租房押金,法理上是可以退还给承租方的,在实际支付的时候应计入经营活动现金流出(其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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