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为鉴 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典型案例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4-04-06 11:36:49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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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不断出台新的制度规矩,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使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进行规范约束,划出了一道道不可逾越的“红线”,制度规范的出台消除了党员干部奢侈浪费、超标建设、随意占用的操作空间,让节俭朴素的正气得到宣扬,减少了享乐主义、公权私用等不良风气滋生蔓延的可能。大多数党员干部都能按要求严格执行,但仍有一些人在办公用房上心存侥幸,顶风违纪。

  某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截至2017年12月改制前,省高速公路管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中层正职干部的办公用房均存在超标问题,其中,领导班子成员办公用房面积约为56至60平方米,超标准35至40平方米。省高速公路建设开发总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谢立新,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吴国光和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宋祖科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孟繁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7年8月,蒋祖烜任省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后,超标准使用内含一间办公室、一间休息室、一间卫生间的办公用房,该办公用房面积共37.2平方米,超标准7.2平方米。2018年2月8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通知要求省直单位全面清理办公用房。2月13日,在整改未完成的情况下,蒋祖烜在省委宣传部《省直机关人员办公室使用情况统计表》中的“完成情况”栏中全部填写“达标”。已给予蒋祖烜党纪处分。

  2017年8月10日,娄底市纪委核查组到娄底技校朱宁办公室进行实地检查,发现朱宁在娄底技校3楼318办公室办公,办公室面积24.18平方米,门口挂有“副校长室”和“市人社局人事考试技校考点办公室”两块牌子,实际由朱宁一人使用,超出规定使用面积6.18平方米,属于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朱宁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4年11月,孙某某任某局党组书记、局长后,超标配备、使用总面积22平方米的办公用房。“一把手”如此,该局其他7名班子成员上行下效,办公用房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超标问题。作为主要负责人,孙某某并非不知道关于办公用房的规定,但他心存侥幸,疏于管理,认为这是无关紧要的小问题。不仅对局里的办公用房管理不到位,反而自己带头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最终,因超标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东阿县纪委给予孙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其余7名班子成员也分别受到了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

  2017年8月以来,新建镇市场监管平台党支部书记、市场监督管理所所长李旭斌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面积共计26.22平方米,超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控制标准面积17.22平方米。另查明,新建市场监督管理所未按规定配备单位干部职工办公用房,李旭斌负有领导责任。2019年5月,李旭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2018年3月以来,壶镇国土资源所党支部书记、所长陈德友与两名工作人员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面积共计49.19平方米,超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控制标准面积22.19平方米。2019年5月,陈德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以上问题,暴露出部分单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严不实,少数党员干部还存在侥幸心理和特权思想,顶风违纪。全院党员领导干部要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对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负总责。各系、部领导干部要坚持从自身做起,带头执行学院有关规定和要求,确保办公用房清理整改工作取得实效。学院纪委要持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违规配备使用办公用房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得;(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的;(四)工作中有其他、官僚主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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