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答:【发票预览】时发票尚未生成,因此还未赋予对应的发票号码,所以显示为 - 。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2)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答:电子税务局-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勾选抵扣-清单导入勾选-下载模板-输入信息-上传文件。
7、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可差额缴纳增值税,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哪些?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4 号)
第八条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8、个人抬头的电话费不能税前扣除吗?那么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能否税前扣除?
答:(1)个人抬头的电话费不能税前扣除。因为难以证明是否属于与公司取得收入直接有关。
(2)发放给员工的通讯补贴,若是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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